大冶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全体工作人员与医药代表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代表之间的正常交流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规范往来行为,防范廉政风险,维护公平交易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通知》(鄂药监发〔2024〕4号)《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药代表范围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聘用的从事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 应急采购,药品、物资配送,设备维护维修、投标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除外。
本规定所称“医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院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院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二、职责分工
三、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程序
(一)建档备案
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院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医药代表在医院官网(公示公告栏)下载填写《大冶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附件2)、《大冶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附件4),并附上相关材料(Word和盖章的PDF)发送至归口管理部门的电子邮箱进行备案。供应商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各归口部门根据电子邮件接收日期进行备案。
(二)接待管理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统一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对已经备案的医药代表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1、接待时间:固定在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周二(遇节假日顺延一周)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医药代表首次约见相关科室和在规定时间之外约见相关科室的,需提前与归口部门预约接待时间,线上向相关科室提交《大冶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预约来访登记表》(附件3),否则不予接待。
2.接待地点:各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
3.参加接待人员:由药学部、医学工程办等相关职能归口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相关的接待工作,根据供应商及医药代表需求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成员、分管领导、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
4、医药代表携带归口管理部门需要的纸质资料。
5、医药代表约见医院领导和临床科室的接待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归口管理原则,有业务对接需求的医药代表,由对应业务归口部门负责预约分管领导(临床科室);二是统一备案原则,无明确业务归口的接洽需求,统一由行政办公室实行备案管理及预约登记,行政办公室陪同接待;三是预约前置要求,所有非规定时间的约见均需提前履行预约程序,未经预约不予接待。
6、接待台账归档。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整理接待资料,包括《大冶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表》(附件2)《大冶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预约来访登记表》(附件3)、《大冶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廉洁承诺书》(附件4)并归档备查。
药学部邮箱:135056513@qq.com 电话:17807131748
医学工程办邮箱:1569214381@qq.com 电话:18772318375
采购办邮箱:261634858@qq.com 电话:0714-8711266
行政办公室邮箱:2463575045@qq.com 电话:0714-8765627
四、行为规范
五、监督管理
(一)接待部门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备案表上记录有关企业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二)如发现医药代表违规擅自在医疗重点区域活动或在院内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立即阻止、驱逐,保留证据,将相关情况汇报科室主任并上报相关归口部门,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医院纪检监察办公室。
(三)针对未在医院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进行接待,严禁擅自进入临床诊疗区域进行医药产品推介活动。第一次违规由接待部门和纪检监察办约谈涉事公司负责人,要求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情况;第二次违规将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相关产品3个月;第三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1年内禁止参与医院业务活动,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
(四)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提供或透露医药产品采购信息给医药代表,如违反的视同违规,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纪检监察办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及全体职工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对违反本规定人员及时开展提醒谈话;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本院医务人员及上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纪检监察办负责解释。
监督举报电话:0714-8771039